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四章 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四章 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 第三十三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减征关税:
(一)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进境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减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减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前款第一项减征关税,应当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办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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