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四章 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四章 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 第三十五条 减免税货物应当依法办理手续。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在监管年限内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税的,应当补缴关税。
对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境物品,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对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境物品,参照前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