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三十一条 海关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和原产地依法进行确定。
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确定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和原产地的依据。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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