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六十条 税款、滞纳金、利息等应当以人民币计算。
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的价格以及有关费用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按照纳税人完成申报之日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
前款所称计征汇率,是指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确定的日期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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