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在合并、分立前,未向海关报告;
(二)纳税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未向海关报告;
(三)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未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