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招收:
(一)军队院校毕业学员;
(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三)表现优秀的现役士兵;
(四)军队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现役士兵、军队院校学员、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其他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一)军队院校毕业学员;
(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三)表现优秀的现役士兵;
(四)军队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现役士兵、军队院校学员、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其他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