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四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四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