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四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四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三十条 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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