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九条 学员完成学业达到军队培养目标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军士。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