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四十一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