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章 平时征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章 平时征集 第二十一条 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的通知,按时参加体格检查等征集活动。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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