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六章 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六章 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掌握军用电磁环境保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军事机关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