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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