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军事设施保护的有关工作,并协助军事机关落实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保护的有关工作,并协助驻地军事机关落实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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