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军事机关应当向驻地人民政府介绍军事设施的有关情况,听取驻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驻地军事机关介绍经济建设的有关情况,听取驻地军事机关的意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