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军事机关应当向驻地人民政府介绍军事设施的有关情况,听取驻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驻地军事机关介绍经济建设的有关情况,听取驻地军事机关的意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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