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军用机场净空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军用机场净空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军民合用机场以及由军队管理的保留旧机场、公路飞行跑道的净空保护工作,适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