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 第三十条 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当地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有关情况和需求。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有关军事机关通报可能影响军用机场净空保护的当地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和高大建筑项目建设计划。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护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对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飞行障碍标志。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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