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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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上和地下的指挥工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
国务院...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任何组织或...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统筹兼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军事设施的分类和保护标准,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家对因设有军事设施、经济建设受到较大影响的地方,采取相应扶持政策和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对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九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具体...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十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有关军事机关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十一条 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军级以上军...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十二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样式设置标志牌。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十三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十四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需要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压覆矿产资...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十五条 军队为执行任务设置的临时军事设施需要划定陆地、水域临时军事禁区、临时军事管理区范围的...
第三章 军事禁区的保护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三章 军事禁区的保护 第十六条 军事禁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按照划定的范围,为陆地军事禁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为...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三章 军事禁区的保护 第十七条 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等进入军事禁区,禁止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三章 军事禁区的保护 第十八条 在陆地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但是,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三章 军事禁区的保护 第十九条 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内采取的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或者陆地、水域军事禁区...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三章 军事禁区的保护 第二十条 划定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不改变原土地及土地附着物、水域的所有权。在陆地、水域军事...
第四章 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四章 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按照划定的范围,为军事管理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或者界线...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四章 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等进入军事管理区,或者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四章 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在陆地军事管理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但是,经军级以上军事机关...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四章 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合用港口的水域,实行军地分区管理;在地方管理的水域内需要新建非军事设施的...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 第二十五条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 第二十六条 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 第二十七条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外围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作战工程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 第二十八条 划定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不改变原土地及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 第二十九条 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 第三十条 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当地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有关情况和需求。
地方人民...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 第三十一条 军民合用机场以及由军队管理的保留旧机场、直升机起落坪的净空保护工作,适用军用机...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采取委托看管、分段负责等方式,实行军民联防,保护...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 第三十三条 在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建造、设置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使...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 第三十四条 未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不得拆...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军用测量标志。在军用测量标志周边安排建设项目...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应当考虑地方经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辟旅游景点,应当避开军事设施。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军事设施拆除...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军事设施因军事任务调整、周边环境变化和自然损毁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并无需恢复重建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军用机场、港口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军用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省、自治区、...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军事设施管...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 各级军事机关应当严格履行保护军事设施的职责,教育军队人员爱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设施秘密,建立健全保护...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有关保护军事设施的规章制度,建立军事设施档案,对军事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四条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了解掌握军事设施周边建设项目等情况,发现可能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应当及...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五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的生态环境、自...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必要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地下、水下军用管线的位置资料。地方进行建设时,当...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防和军事设施保护教育,使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保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设施秘密,...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保护情况,督促限期整...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九条 国家实行军事设施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军事设施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军事...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维护治安管理秩序的,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或者由有关军事机关...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五十二条 有本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进入水域军事禁区,在水域军事禁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捕捞...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采矿、爆破的,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私自开启封闭的作战工程,破坏作战工程伪装,阻断作战工程通道,将作战工程...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拆除、迁建、改建作战工程,或者擅自拆除、移动边防、海防...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超出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建造、设置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使用效...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军用无线电设施正常工作的,或者对军用无线电设施产生有害干扰,拒不按照有关主管部...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毁坏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界线标志或者其他军事设施的,依照《中华...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军事设施的;
(二)过失损坏军事设施,造成...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队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职人员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属海警机构职权范围的,由海警机构依法处理。
违反本法规定,有其他...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军事设施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战时违反本法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