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三章 军事禁区的保护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三章 军事禁区的保护 第十八条 在陆地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但是,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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