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三章 军事禁区的保护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三章 军事禁区的保护 第十六条 军事禁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按照划定的范围,为陆地军事禁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为水域军事禁区设置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
水域军事禁区的范围难以在实际水域设置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水域军事禁区的位置和边界。海域的军事禁区应当在海图上标明。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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