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十四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需要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压覆矿产资源,或者使用海域、空域等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