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十五条 军队为执行任务设置的临时军事设施需要划定陆地、水域临时军事禁区、临时军事管理区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团级以上军事机关共同划定,并各自向上一级机关备案。其中,涉及有关海事管理机构职权的,应当在划定前征求其意见。划定之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军队执行任务结束后,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及时撤销划定的陆地、水域临时军事禁区、临时军事管理区。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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