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采矿、爆破的,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修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影响作战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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