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私自开启封闭的作战工程,破坏作战工程伪装,阻断作战工程通道,将作战工程用于存放非军用物资器材或者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以及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