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拆除、迁建、改建作战工程,或者擅自拆除、移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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