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必要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地下、水下军用管线的位置资料。地方进行建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地下、水下军用管线予以保护。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