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保护情况,督促限期整改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隐患和问题,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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