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 第三十四条 未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不得拆除、移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不得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上搭建、设置民用设施。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周边安排建设项目,不得危害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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