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军用测量标志。在军用测量标志周边安排建设项目,不得危害军用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
军用测量标志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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