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毁坏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界线标志或者其他军事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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