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毁坏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界线标志或者其他军事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