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队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本法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二)擅自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行为的;
(三)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
(一)有本法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二)擅自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行为的;
(三)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