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四章 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四章 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合用港口的水域,实行军地分区管理;在地方管理的水域内需要新建非军事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同意。
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合用机场、港口、码头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合用机场、港口、码头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