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十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有关军事机关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撤销或者变更,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