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十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有关军事机关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撤销或者变更,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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