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十一条 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军级以上军事机关共同划定,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级以上军事机关共同划定。空中军事禁区和特别重要的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的范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划定。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调整,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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