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 第二十九条 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从事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
军用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机场净空保护情况,发现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超过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军事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军事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及时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