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