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六章 军人保险基金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六章 军人保险基金 第三十七条 军人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不得变更支出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或者改变支出标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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