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七章 保险经办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七章 保险经办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军人保险经办管理制度。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军人保险金。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