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六章 军人保险基金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六章 军人保险基金 第三十六条 军人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集中管理。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管理军人保险基金,保证基金安全。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