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四章 退役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四章 退役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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