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二十五条 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