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二十六条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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