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二十八条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休地,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