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提供就业指导、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就业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提供的就业培训的,停止给予保险缴费补助。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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