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六章 军人保险基金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六章 军人保险基金 第三十条 军人保险基金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基金。各项军人保险基金按照军人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军队的会计制度。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