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六章 军人保险基金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六章 军人保险基金 第三十二条 军人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军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