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四章 退役医疗保险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四章 退役医疗保险 第二十条 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
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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