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
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