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军人保险待遇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