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贪污、侵占、挪用军人保险基金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责令限期退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